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现系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2004年11月因受贿罪被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1月9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四部指辖批(2020)2号指定管辖的批复及2020年1月14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雅检公诉指辖批(2020)1号指定管辖的批复,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张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均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直至2017年3月公司破产清算后注销。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供货商多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所采购货物无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该公司作为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紧缺。在他人引荐袁某某(另案处理)的联系下,被告人张某某与其达成以价税合计金额约10%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同时公司还采取先行从对公账户转款至开票公司账户,开票公司收款后扣除中介费再通过私人转款的方式回流给张某某的私人或指定账户完成资金回流以掩盖虚开事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鉴定:1、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购买四川广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价税合计金额15694256.95元,抵扣税款2280361.87元。2、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购买四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价税合计金额达12232590.3元,抵扣税款达1777384.76元。
综上,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购买**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23869100.62元,抵扣税款达4057746.6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悉数被认证、抵扣。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且在侦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现已主动全部退清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057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47份, 价税合计金额达23869100.62元,抵扣税款达4057746.63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4057746.63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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