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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 321025197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廖卫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泰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9月18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吴某某、马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7份,票面价税合计人民币7645237.4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10846.4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上述9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泰兴市**减速机有限公司、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泰兴市**塑件有限公司、泰兴市**制罐厂、泰兴市**工具有限公司、泰兴市**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减速机有限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予以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娟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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