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顾某某(已判刑)在经营上海**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8月25日注销,以下简称“杰**公司”)期间与被告人张某某搭识,后经被告人介绍,由被告人垫资并收取开票费,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给杰**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34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款共计59万余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杰**公司账户变动情况明细表、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证人顾某某、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顾某某的杰**公司从亿**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7万余元,其中税款共计59万余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公安机关出具的《山东**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等证实,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证实,杰**公司已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
4.企业资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证实,杰**公司的基本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顾某某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7.网上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政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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