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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新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转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赞皇县**商贸有限公司向献县**煤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张,金额:253.3052万元,税额:43.0618万元,价税合计:296.36709万元。

2、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孙某某的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赞皇县**商贸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张,金额:359.957269万元,税额:61.192731万元,价税合计:421.1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晋县公安局、新河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赞皇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附件;

2赞皇县国税局、赞皇县行政审批中心出具的赞皇县**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证明;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5证人李某某、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6被告人张某某的现实表现证明和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先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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