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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镇**汽摩配件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支付开票费,接受南京贝优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丹阳市**镇**汽摩配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虚开税款累计人民币287763.89元,均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上述地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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