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张某某(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已判刑)的介绍,从龙云(已判刑)所在的山西****化工有限公司,向天津**晓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838100元,价税合计576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晴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英国张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水岸佳苑18号楼1单元102室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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