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954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3年2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社区**路**号**栋,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女,48岁,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10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嫌疑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公司进项发票不够,张某某通过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了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4490.57),后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案发后,税务部门对以上发票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证言,发票查询列表,抵扣证明,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奎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一份,供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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