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911197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系子洲县**轴承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该张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子洲县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0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2月15日被子洲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已决犯石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想要贷款的想法告诉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便向其介绍了黄某某(在逃),黄某某称能帮石某某办理到贷款,但要石某某先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黄某某便安排石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在子洲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子洲县**轴承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某某,财务人员为张某某;之后黄某某授意石某某及张某某从国家税务总局子洲县税务局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为097867**-****6745),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从上游企业梁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失控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的进项,后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开具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97867**-****6745),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97867**-****6745),其中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的14份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子洲县**轴承有限向下游企业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473137.93元,税额395702.07元,价税合计2868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违反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没有经营活动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电子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