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吴某某、侯某某(该二人已判决)合伙成立了临沭县**有限公司,同年4月8日,吴某某以临沭县**有限公司名义与临沂车务段签订了货物装卸业务合同。2016年5月份以来,吴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采取伪造机械租赁合同的方式,以机械作业费的名义多次虚开发票,虚开金额累计1549195.94元。
2019年10月31日,张某某到临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翔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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