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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磨老剪”,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流氓罪、脱逃罪,于1983年12月19日被新疆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2日至同年7月1日、2019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18日至同年6月1日、2019年8月2日至同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至同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杨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由张某某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虚假借款220万元,用北屯**小区**号楼**幢负一层**号、**号、一层**号房屋抵押,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将房子拍卖。2017年3月15日、16日,刘某某按照杨某某的安排与张某某签订2份1100000元借款合同,制造了虚假交易流水。2017年4月17日,刘某某以张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为由将其起诉至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经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刘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调解偿还借款。2017年7月18日,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房产。2018年6月20日,刘某某撤回申请执行,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同日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银行卡个人交易明细及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卷宗、执行卷宗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参与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修丽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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