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亚平,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的佛山市**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机电公司”)与关某某(另案起诉)的安徽**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额为人民币2280万元的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需要为关某某的**公司制造原料车间生产设备。因**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关某某提议,以捏造张某某与关某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协助关某某骗取法院执行款,用于支付工程款项。双方经商量后,于2017年12月1日,张某某与关某某签订一份人民币228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张某某借出款项直接打入张某某的**机电公司账户。该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五个月,约定每月28日前还456万元本金。2017年12月5日,**机电公司南粤银行账户9300012309********转出人民币480万到张某某妻子黄某某南粤银行62244800********账户,黄某某于同日15:18转出人民币560万到张某某的招商银行62148575********账户,张某某于同日15:23转出人民币560万给**机电公司。同日,**机电公司转出人民币340万给黄某某,黄某某于同日15:31转人民币340万到张某某账户,张某某于同日15:36转出人民币340万给**机电公司,完成一个完整的闭合。2017年12月6日,**机电公司转出人民币550万给黄某某,黄某某于同日11:11转出人民币550万给张某某,张某某于同日11:14转出人民币250万、11:15转出人民币200万、11:16转出人民币100万给**机电公司,完成一个完整的闭合。同日,**机电公司转出人民币450万给黄某某,黄某某13:55转出人民币450万给张某某,张某某13:59转出人民币260万、14:00转出人民币190万给**机电公司,完成一个完整的闭合。2017年12月7日,**机电公司转出人民币400万给黄某某,黄某某同日9:51转出人民币380万给张某某,张某某于同日10:57转出人民币220万、10:58转出人民币160万给**机电公司。综上,上述借款流水均形成一个闭合,即张某某只用了最多560万元制造了2280万元的借款流水假象。
2018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关某某没有依时还款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关某某,要求其归还人民币2280万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7日,关某某委托律师进行代理。2月9日,双方进行调解,关某某愿意归还本金及利息并得南海区人民法院确认,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8日把执行款人民币22893930元转至张某某62122620130********工商银行账户上。2019年6月24日,张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
2.卷宗四册、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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