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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3,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区七一路146号,无业2016年3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7日释放。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19年**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欠****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郑州分公司)货款,被中储郑州分公司诉至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15日,张某某与卢**(另案处理)经预谋,捏造自己欠卢**3千万元借款为由,将其子和(另案处理)名下的在北京的两处房产抵押给卢**,捏造二人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对*******分公司隐瞒真相、谎称解押前提条件为需支付卢**1500万元,在完成房屋过户、索款无果后,张某某、卢**伙同周**(另案处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反诉、上诉,并提供虚假凭证,致使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耗时三年有余,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表、辨认笔录、提取手机的相关信息及张某某、郑州***公司资金往来明细等,河南省**监狱出具的探望张某某记录,由卢**提供的《撤销反诉申请书》、查**向张*转账盖有电子回单专用章的小票、张某某写的书信内容、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凭证、照片等,河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由****分公司出具的电子玻璃销售合同及**公司营业执照、担保函、民事起诉状等,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延期审理申请书、民事反诉状、庭审笔录及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支付业务回单三张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及代理词、民事判决裁定文书及文书送达确认书等、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抵押合同等书证;2. 证人朱**、查**、聂**、张某某、张*、梁**、刘*、周**、张某某、卢**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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