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楼**单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电话联系马某某(另案处理)、霍某某(另案处理)、米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路交叉口的**酒店**房间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莎莎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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