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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4月17日被干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院批准农安县公安局2019年5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伙同田某某、谢某某(巳判刑)、孟某某(巳判刑)等人持砍刀、扎枪等凶器,在伏龙泉镇小榛柴村路口与陈某某、潘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及通过于文威纠集的苗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史某某)等十余人(均在逃)发生械斗,致陈某某、谢某某、田某某、孟某某四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谢某某、孟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潘某某、苗某某、申某某、詹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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