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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7年10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难以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许,江某某(另案处理)、某某某(已判决)与他人发生矛盾而相约斗殴,某某某邀约金某某(已判决),江某某邀约张某乙,张某乙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及尹某某(已判决)参与。某某某将一个装有刀的黑色提袋放入鄂B*****号汽车的后备箱,由尹某某驾驶该车载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赶往黄石市黄石港区**南路**大厦与参与斗殴的其他人汇合。几人赶到**大厦看到被对方追赶着往回跑的江某某等人,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拿起长刀,金某某拿起武士刀与其他参与人员一起往黄石市***中学方向追赶对方参与斗殴的人。对方人员见状纷纷向**大道方向逃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他参与斗殴人员一起追赶对方无果,未造成伤害。当晚,被告人张某甲逃离现场,张某乙、尹某某在黄石市审计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江某某、张某乙、尹某某、张某丙、金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逞勇斗狠为目的,结伙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叶萌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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