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2时30分许,在寿光市银海路银座商城停车场处,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以上4人已判决)与被告人张某乙、晋某某、翟某某(以上3人已判决)因琐事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推搡并发展为相互斗殴,在打斗过程中造成杨昊军右小腿骨折。经鉴定,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晋某某、翟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殴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伟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山东省寿光市**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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