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4********,黑龙江省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同年4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富力桃园天富园18号楼负一层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执,后为报复泄愤电话纠集孙某甲、孙某乙、卢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帮忙参与斗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施以拳脚殴打,造成徐某某头部、右手损伤,并将前来劝阻的刘某某手部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顶部及两侧颞部头皮挫伤、右手环指瘢痕长1.2cm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报复泄愤,聚集多人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亚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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