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金华,曾用名张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华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22日23时许,刘作银、许开贵(均已判决)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管驿咀“爵士蓝调”KTV大厅内,与同在该KTV唱歌的吴益、陈某某(均已判决)、温某某等人产生纠纷,后发生打斗,致使温某某被刺伤。
随后,刘作银、许开贵邀约了被告人张金华、王建伟(另案处理)等人,吴益邀约了钟唐彬、缪学刚、卢雪强、赵林、黄开林、匡守川(均另案处理)等人乘车在街上寻找刘作银等人,伺机报复,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原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门口、外科大楼处与刘作银等人相遇,双方人员即持械打斗,致使牟某某、邵某某、缪学刚、陈某某等人被砍伤。经鉴定,温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牟某某、邵某某、缪学刚、陈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唐某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张金华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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