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3日晚,唐某某(已判决)因琐事与张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在青岛市市北区东方美练歌房外发生争执。离开现场后,唐某某与刘某某电话约定在青岛市市北区**路**路公交车站附近见面“解决”。8月14日1时许,唐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与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孟某某(已判决)、刘某某(未获)至约定地点。后被告人张某某持棒球棍、唐某某持砍刀、刘某某持水果刀、张某某持砍刀、张某某持棒球棍、孟某某持菜刀进行斗殴,王某某亦参与斗殴。期间,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唐某某被伤致右手拇指末节部分软组织、部分末节指骨及甲床缺损,行右拇指尺背筋膜瓣转移修复及右上臂取皮植皮术,构成轻伤二级;右食指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刘某某被伤致左手第3、4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被伤致左枕部局部头皮肿胀压痛,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玉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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