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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沾益县**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徐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约定在**小区打架。6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赵某某、及赵某某的两个朋友(身份不明,在逃)与徐某甲等六人在麒麟区**小区“**米线店”门口发生互殴,后因有人报警而停止。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了继续与对方的人约架,强行将对方参与斗殴的王某某带到麒麟区**酒店附近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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