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一天,向某某(另案起诉)在乐山市市中区宝马街一鱼儿机赌场内赌博时与钟某某(另案起诉)发生纠纷,双方邀约于当晚在现市中区罗浮盛世小区与杨山路十字路口原建筑工地处以斗殴方式解决此事。向刚强邀约王某甲、季某某(另案起诉)、小军儿(绰号)到场帮其参与斗殴,并叫候某某(在逃)、赵某某(另案起诉)分别帮其邀约人员到场参与斗殴;余某某(另案起诉)受候某某邀约后,邀约王某乙、毛某某、易某某(均另案起诉)、夏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已故)到场;赵某某受向某某邀约后,邀约段某某、王某丙、代某某(均另案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场,并邀约段某某等人到场,高某某驾车在季某某的指示下运送斗殴使用的砍刀、钢管等工具。被告人张某某同赵某某等人在市中区宝马街集结后,在向某某授意下分发吸管(用以斗殴时区分敌我)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而后驾车前往约定地点。
钟某某邀约熊某某等人到场、冯某甲约冯某乙(均另案起诉)等数十人均以不同方式到场。上述人员集结后,在钟某某授意下分发白手套(用以斗殴时区分敌我)、砍刀、钢管、棍棒、射钉枪等作案工具。
双方人员在约定地点遭遇后,持械斗殴约数分钟。斗殴造成叶某某被高某某驾车撞伤撞伤;季某某被冯某甲驾车撞伤,李某某被钟某某方人员砍伤,余某某所驾驶车辆被钟某某方砸坏、高某某驾驶车辆被向某某方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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