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其与黄某甲等人之间存在纠纷,与黄某甲约架后,召集陈某某及陈某某的几个朋友(均另案处理)到丰某某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后淮村92号附近的一条巷子等候黄某甲。与此同时,黄某甲电话将与被告人张某某相约的情况告知黄某乙,黄某乙邀其朋友即被害人黄某丙持铁棍一同前往上述地点。到达上述地点后,黄二人即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黄二人打散,黄某乙追逐被告人张某某离开,被害人黄某丙追逐另外两人往另一个方向离开。追逐过程中,被害人黄某丙被其中一人突然掏出的刀具砍伤左手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左手大拇指及中指损伤致左拇指末节指骨和左中指末节指骨线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左手拇指甲床挫裂、左手中指伸肌腱、桡侧副韧带断裂、远指间关节脱位,均属轻微伤。
案发次日,被害人黄某丙报警。同月28日零时左右,黄某乙在泉秀派出所门口偶遇被告人张某某并报警,派出所民警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丙及证人黄某乙辨认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等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并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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