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9********,汉族,初中文化,青冈县祯祥镇**村村委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青冈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青冈县农业开发办按照《青冈县中和镇“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要求,陆续拨付给青冈县祯祥镇新兴村两台约翰迪尔1354拖拉机、一台约翰迪尔1204拖拉机、两台约翰迪尔6488玉米收割机、一台灭茬旋耕起垄机、一台深松整地机、一台中耕拖肥机、一台沃尔播种机。上述农机设备由时任**祥镇**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接收并负责管理。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一台约翰迪尔1354拖拉机(制造编号:1YR1354BADA100728)以12万元的价格私自出售给黑龙江省北安市居民赵某某,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约翰迪尔1354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66,194元(以下币种相同)。
被告人张某某因担心私自出售拖拉机被人发现,于2017年4月在海伦市居民马某某处以13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约翰迪尔1354拖拉机,将该拖拉机车架号进行修改后,用以顶替其出售的约翰迪尔1354拖拉机,后同其余农机设备于2018年3月7日交付给**村村委会。并于2019年9月20日补交31,194元差价款。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到青冈县监察委员会配合调查其他问题线索时,主动向调查人员说明其私自出售一台约翰迪尔1354拖拉机的情况.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传唤至青冈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农业开发项目物资收到条等;2.证人李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镇**村村委会主任负责原**村工作期间,利用管理该村农机设备的便利条件,私自将价值166,194元约翰迪尔拖拉机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返还侵占款物,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铁
李长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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