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入职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安排到位于长沙市岳某某洋湖街道的湖南省**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安保及仓库库存盘点。2019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手头拮据,遂心生贪念23次利用安保及仓库库存盘点的职务便利,趁夜间公司无人之际窃取仓库内存放的高档白酒。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窃取茅台庆功酒5瓶、茅台会员酒14瓶、五粮液白酒24瓶。经鉴定,被盗茅台庆功酒3299元/瓶、被盗茅台会员酒3800元/瓶、被盗五粮液白酒960元/瓶,共计价值人民币92735元。
窃取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分12次将3瓶茅台庆功酒、6瓶茅台会员酒、13瓶五粮液白酒以共计人民币26440元的销赃给“**烟酒店”老板胡某某;分10次将8瓶茅台会员酒、11瓶五粮液白酒以共计人民币26000元销赃给“**烟酒行”的老板陈某乙。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劳动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订货单、业务接待申请表、上下班考勤时间表、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指认现场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彬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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