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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6年 5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96********,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所在地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号,现居地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工业区**栋**公寓**。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楼**单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入职深圳市***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主管,工作内容包括向客户发放天猫购物券。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多次通过***公司的天猫账户,将原本应当发放给公司客户的价值人民币119100元的天猫购物券私自转到个人控制的账户,然后通过以原价七折到八折的价格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其中价值90900元的天猫券是通过其朋友赵某某进行销售,以上购物券系***公司以相同价格向天猫平台购买。张某某通过出售上述购物券非法获利约人民币八万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张某某于2020年5月9日13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MATE30一部、华为P40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说明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207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9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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