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3********,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莒县人,农民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担任施工队长、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找他人虚开青岛利群、青岛海信、东海商贸、青岛永旺等商超的食品、酒水发票,并模仿公司领导赵某某总经理、青岛办事处主任郭某某、费用报销验收员王某某等人的签字,后通过财务报销,共计非法侵占公司资金570196元,赃款自肥。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同10月19日,张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赔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卷宗扫描件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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