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担任仙居县**超市有限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部分顾客进行收款,对部分现金收银款不入账并据为己有,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取超市收银款6.6万余元。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仙居县**超市有限公司内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银行交易流水、**超市工资明细单、营业执照、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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