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9********,汉族,专科文化,原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出纳、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剑江北路**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瑭、胡蝶。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都匀**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1年任都匀**有限公司**项目部的财务人员,2012年至2018年任**项目部的负责人,出纳和销售主管。被告人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以及归还个人债务。经审计,侵占公司资金总计2,321,018.50元。侵占的2,321,018.50元资金,有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以提取现金方式侵占**公司**项目部税款1118639元。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4日通过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侵占**公司**项目部门面销售款450,000.00元。直接侵占**公司**项目部的**路**号商铺的出租租金128,522.00元。通过截留和支付颜某某、沈某某返租款侵占华盛公司**公司**项目部业主门面托管租金180,971.00元。冒领业主装修返还款、门面介绍费侵占**公司**项目部资金442,886.00元。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8月2日偿还了侵占**公司**项目部的资金78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税金明细,银行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记录,凭据,张某某偿还资金凭证,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商城项目部工商注册资料,工资发放情况,纳税情况,商品房买合同,工资及提成情况,销售统计表,承包协议,**公司银行流水、现金支票取款记录及凭证,**公司对公账户流水,农村信用社账户流水对账单及现金支票取款记录凭证;2.证人潘某某、罗某某、罗某甲、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孟某某、姚某某、岑某某、王某甲、苏某某、田某某、颜某某、罗某乙、贺某某、王某乙、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图片;6.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都匀***有限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荣
附: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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