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2(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进入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客户服务部担任财务稽核人员,负责该公司**库区客户月结费用收取、统计、核算等。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稽核客户服务部受理员每日营业款并送银行存款过程中,采取“抽薪”方式,多次侵占**公司吊装费共计人民币498919.5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与客户**齿轮公司对账和开发票过程中,采取月底在仓储系统补开发票的形式,多次侵占**齿轮公司交付给**公司的吊装费共计人民币170404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两江物流公司吊装费共计人民币669323.5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欠款。**公司发现上述财务差额后进行清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归还全部赃款。

两江物流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报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劳动合同书、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人民币669323.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