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东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物业经理,住郓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东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物业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让公司物业客服将物业公司部分收入存入其妻子梁某某个人账户,并以给本人增发工资、奖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201181.54元。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205000元退还菏泽**置业有限公司,并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祝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敏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