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8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毕业,河南鑫创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长椿路**国际**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同年10月3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被河南鑫创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创公司)招聘为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钢材销售工作。在此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应交予鑫创公司的客户钢材款据为己有。鑫创公司多次向其催要,张某某拒不退还。经鉴定,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张某某共侵占鑫创公司364000元钢材款。
2019年10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绿东村派出所将张某某抓获并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委托书以及孙某某、张某松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鑫创钢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情况说明、职务说明、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供货合同一份、销售清单二十份;
(5)欠条一张;
(6)个人简历表一份、情况说明三份;
(7)魏某某出具的钢材款账单、刘某某出具的收条;
(8)孙某某、刘某某、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9)前科查询证明;
(10)户籍证明;
2.证人孙某某、姜某某、刘某某、魏某某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孙志光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琦
崔志伟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册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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