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达拉特旗**加油站**,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结算加油站油款的职务便利,将准格尔旗**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449898元的油款侵占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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