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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号,住白某某**家园**号楼**单元**2017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社区戒毒3年,罚款500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6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5至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甘肃**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在该公司负责经销化肥及催收客户货款之便,将张某甲、宋某某、王某某等18人的化肥款共计112883元占为己有后,用于网络MG篮球游戏赌博平台充值和个人花销,经该公司法人李某某多次催要后仍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等16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3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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