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4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车务安全员,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于2000年1月11日成立,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路**号,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公司,任车务安全员,负责处理**公司车辆的违章、年审等事项。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公司申请车辆违章报销款项后未实际处理车辆违章等事宜,藉此手段共侵占**公司人民币16万余元。另被告人张某某私自将**公司报销给该公司司机的违章款项数千元占为己有。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司交代了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并向该公司出具了离职书及欠条,后因未及时退赃于3月25日与该公司员工共同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清单,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违章未处理金额清单、电子违章未处理金额清单、自述证明、费用报销单、车辆违法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某尚未退还赃款,被害单位损失尚未挽回,量刑时应一并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某某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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