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集团辛集**厂做库工班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厂的丁睛手套,并于2018年6月23日使用其丈夫的微信将侵占的丁睛手套卖出得微信赃款3520元,于2018年7月14日使用其丈夫的支付宝将侵占的丁睛手套卖出得支付宝赃款4100元,于2018年8月17日将侵占的丁睛手套卖出得支付宝赃款7000元,于2018年9月6日将侵占的丁睛手套卖出得支付宝赃款4800元,于2018年9月14日将侵占的丁睛手套卖出得支付宝赃款885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将侵占的丁睛手套卖给尹某某得支付宝赃款2520元。 被告人共计侵占50包9寸普蓝丁睛手套和1402包12寸白色丁睛手套,得赃款30790元,涉案价值共计70177.2元,赃款己挥霍。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谅解协议,涉案价值的赃款已实际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驻人口信息、委托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接受、发还证据清单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手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艳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孙英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2页。
3.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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