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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原系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同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6日、同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就职于被害单位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公司采购、销售茅台酒及收取货款。同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弥补自己投资的亏损,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单位**公司以总价格人民币285600元向深圳市**酒业有限公司采购十件(每件12瓶)2019年出产的475毫升珍藏茅台酒。而后于同年8月12日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其中二件以人民币56160元销售给广州一间**商行,将剩余八件以人民币222720元销售给东莞一间**馆,共计收回货款人民币278880元,未能交回被害单位。

二、同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被害单位对其的信任,虚构其朋友周某某是茅台酒批发商,要求被害单位**公司以总价格人民币703500元向周某某采购300瓶2019年出产的500毫升茅台酒,被害单位将上述货款转入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周某某收到货款后将该笔款项转至被告人张某某的中国平安银行账户。

三、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单位**公司以总价格人民币302400元向批发商陈某某采购120瓶2018年出产的500毫升茅台酒,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茅台酒出售给钟某某后并未将货款交回被害单位。

四、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单位**公司以总价格人民币726000元向深圳市**酒业有限公司采购330瓶2019年出产的500毫升茅台酒,后被害单位先行支付部分货款人民币43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述货款购买茅台酒后出售给钟某某,仅将部分货款人民币190140元交回给被害单位。

五、同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单位**公司以总价格人民币127800元向深圳市**酒业有限公司采购60瓶2019年出产的500毫升茅台酒。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茅台酒售出后仅将部分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交回给被害单位。

六、同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被害单位**公司对其的信任,虚构批发商**公司及其姐姐张某甲是该公司员工的事实,要求被害单位**公司以总价格人民币497640元向**公司采购78瓶百乐廷洋酒,而后被害单位将其中部分货款人民币370000元转入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其姐姐张某甲的银行账户,张某甲收到货款后将该笔款项转至被告人张某某的中国平安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瑶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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