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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申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街道**庄**号,捕前住淄博市博山区**花园**号楼**号,系浙江省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8月2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30日假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负责收取该公司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山头鼓浪屿小镇项目售房款等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售房款等资金后未交给公司,经淄博华盛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职务侵占数额共计3320364.52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侵占的部分钱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快手直播平台购买礼物打赏主播、购买汽车及手机等物品、旅游、见网友、送网友礼物及个人挥霍消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关于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八册493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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