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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什邡市**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组,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月2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邹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什邡市**化工有限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的税务局完税证明向什邡市**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报账,骗取公司资金人民币488580.31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审核扣除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中,虚构其前妻“刘某某”为该公司员工,骗取什邡市**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85170.97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计侵占什邡市**化工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573751.28元。

立案前,被告人张某某归还什邡市**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31282.27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证据1份 8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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