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6********,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月11月,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合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路**楼,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办事处业务员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借款业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收款专用章”和上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收款专用章”,从**公司骗取人民币183万元,用后次借款冲抵前次借款的方式还款共计人民币97.2万元,余款85.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注册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取款记录、收条、借条、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丙、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担任合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采用骗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361161****)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补充材料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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