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系**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号。曾于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3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健,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房雅楠,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2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园**之便,将园区内收取的部分物业费不入账亦不上交给公司,**部**张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22100******)内,供其通过提现和刷卡的方式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共计人民币1240035.51元(以下币种同)。此外,被告人张某某还将公司拨给**园区的伙食费19100元予以克扣,将项目部人员交接过程中给其的70000元现金及财务人员某某某给其的15914元现金不交给公司,均用于个人消费。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共侵占公司资金1345049.51元,至案发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劳务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账本复印件、真假物业费收据、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代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光盘5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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