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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政治面貌群众,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服饰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省**市**市**镇**村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路**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的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该公司淘宝网店客服(负责售前及售后服务)的职务之便,使用自己的五个淘宝账户在公司网店购物,待公司发货后提起虚假退货退款申请,之后登录公司客服账号操作退款并据为己有,操作退款订单3096单,侵占退款共人民币225045.1元。

2019年11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制衣厂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2504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检察官助理:何风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19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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