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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浙江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花园住宅地块二标段石材幕墙工程项目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组**号(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小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2年2月22日,浙江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湾**号)承建了**花园住宅地块二标段石材幕墙工程项目并聘用被告人张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浙江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钢材,后变卖给项目工地另一标段,所得款项60.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另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涉案项目施工期间,垫付劳务费约人民币20万元,据此认定张某某的职务侵占数额为人民币40.4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张某某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项目石材供应商,宁波市东城华泰石业有限公司,虚报石材实际供应量并据此非法收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体检表、不予收押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临时聘用协议书、工资报表、公司直属项目责任承包协议书、廉政责任书、协查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施工合同、项目施工劳务风险承包协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廉政责任书、记账凭证、工程验收记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调整文件、职务任免文件、蓝山花园幕墙施工承包合同、招标答疑文件、二标段报价汇总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承接工程说明、调查笔录、记账凭证、个人收支明细表、领款单、提货单、支付杭州天龙公司货款凭证、钢材采购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条、打款凭证、借条、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石材采购及加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定单、实际领用石材与实际使用石材工程量对比表等;

2.证人王某甲、周某甲、李某某、向某某、何某某、应某某、梅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翁某某、周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单位委托人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石材商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宁波,联系电话1390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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