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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5********,汉族,大学文化,丰县**银行原信贷员,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贷款诈骗、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24日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丰县**银行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取客户贷款不偿还、私自提高客户贷款额度、利用他人贷款资料申请贷款等方式,将本单位约10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贷款资料、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丰县**银行工作人员、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二)诈骗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无经济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其所在银行需要过桥资金、拉存款任务的名义,向陈某某、孟某某、裴某某等人借款12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借条、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裴某某等人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会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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