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无,绰号“**”,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驾驶一辆粤FV***6五菱面包车,使用铁丝圈、铁钳等工具,在新丰县马头镇至新丰县城路段盗窃被害人俞某某、陈某甲、李某某、贺某某、陈某乙、罗某乙、许某某、罗某丙等人饲养土狗8只,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被盗窃土狗价值共计人民币伍仟玖佰玖拾壹元(¥5991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张某某、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雨兰
附:1、侦查卷宗贰册、补充材料、证据目录壹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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