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0415,汉族,小学文化,蒲城县****公司司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居民,蒲城县****公司司机。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和其邻居孙某某的长期矛盾,为泄私愤,用手机录制视频(内容:我是陕西省蒲城县**村**村**组张某甲,我现在对社会不满,如果这样下去我将会所有的人开车撞死,见人就撞,一直跑一直跑顺蒲城将蒲城这路上所有的人全部撞,能撞死全部撞死,不要让他们活,不要让他们有喘气的机会,我要轰动蒲城县,轰动这陕西省,轰动全中国,最少撞死五十到一百人,让所有的家庭承受和我一样的痛苦,这是我的想法,第二就是大商城、车站,把炮全部拉上在里边连车带炮和我一起炸了,这个世界就没有我了,我已经活的很累很累,这个社会对我来说太不公平,做什么都让我上当,我现在看来这个社会上没有任何人值得我同情留恋,我现在第一个愿望就是不能让我白死,让路上,最起码要有人陪我一起死,不管他们人是不认识,我都要将他们一起弄死,轰动咱陕西省和蒲城县。),通过微信发送到:冯原←澄城→西安顺风车群(412人)、冯原←澄城→顺风车群(102人),后视频被大量转发,造成我县社会极度恐慌,影响极其恶劣。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未查及张某甲有典型精神病性症状,其人格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其2018年12月18日涉嫌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狄某某、曹某某、张某丁、牛某某、张某戊的证言;
3书证;
4手机勘查取证笔录;
5陕司精鉴字(2019)002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编造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的视频,并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永江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视频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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