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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甲系被告人张某某的学员。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之间以C1驾照包过为由违规收取张某甲10000元(实际支付9000元,其中现金支付7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下余1000元承诺其包过后支付)。2019年8月7日成功预约到科目一考试,因张某甲属于文盲,通过正常途径考试无法通过,张某某遂找袁某某,然后告知其作弊流程,并向袁某某承诺张某某如若通过科目一考试将为其支付280元报酬,如若未通过将为其支付80元报酬,袁某某答应张某某帮助张某甲作弊。张某某便将从淘宝网上购买的纽扣式针孔摄像头、无线收发器、电源、入耳式耳塞等作弊设备,交给袁某某并教他如何使用。

2019年8月7日早10时考试,袁某某要张某甲提前将作弊设备绑在身上,张某甲进入考场后通过作弊设备将试题内容无线发送到位于考场外围的袁某某,袁某某在手机上接收信息并帮忙作答再将正确答案通过无线语音发送给张某甲,张某甲通过耳机收到后开始作答。10时30分许,张某甲作弊被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带离考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9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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