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村**号楼**单元**号,农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我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在西安市灞桥区长田路馨宜酒店三楼经营一家名叫枫林晚足道会馆的足浴店,招募黄某某等多名女性提供色情服务,并进行分成。2018年10月26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足浴店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其中有卖淫女、嫖客共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二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