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号,住高坪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嘉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嘉陵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嘉陵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派出所担任辅警后,因陆续借款给原**派出所所长张某乙(另案处理)20余万元,欠下大量债务。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己因借款给张建而欠债的事情告诉了刘某某(已判决),刘某某遂提议利用张某乙的关系在**派出所辖区开一家卖淫场所赚钱,二人经过商量后,由刘某某负责物色场所,张某甲负责对接张某甲乙打理点关系。
刘某某物色到南充**宾馆五楼作为卖淫场所后,张某甲于2019年5月8日入股8万,占20%的股份,并将其中10%的股份分给张某乙作为干股。2019年5月,刘某某等人将南充**宾馆五楼租赁下来,并招募卖淫女、业务员等。2019年5月28日该卖淫场所正式开始营业,该场所有组织、有制度,有明确的分工,一直经营至2019年7月6日晚被查获。现场抓获卖淫女19名。 经统计,至7月5日,该场所共完成性交易1300单,涉案金额共计1445400元。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甲所占的20%股份从**宾馆五楼卖淫场所分利1.7万余元钱,其中张某甲获利1万元,张某乙获利0.7万余元。2020年10月19日,张某甲委托其母亲殷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卖淫场所的登记表、张某甲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退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张某甲对刘某某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共同出资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翠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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