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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5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被告人张某某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已起诉)结伙,组织**籍卖淫人员M某某、A某某、T某某(另处)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养生店”以每次358元人民币的价格开展卖淫活动从中盈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凌某某实施有组织卖淫活动仍将该店交由凌承包;凌某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并雇佣何某某(已起诉)负责收银、带客等工作,为其实施有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2020年4月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卖淫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凌某某、何某某,并查获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人员刘某某、蔡某某、夏某某、王某某、M某某、A某某、T某某等人。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蔡某某、夏某某、王某某、M某某、A某某、T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伏某某、尹某某、吕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刘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案发地点存在境外人员卖淫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3、同案犯凌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M某某、A某某、T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七人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凌某某处扣押手机二部;从何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用于支付嫖资的二维码牌一块;从吕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的事实。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  张霜霜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附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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