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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市汉华街道办事处书院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段某某(已判决)与宋颂签订租房合同,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租赁南阳市范蠡路丽康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室房屋作为卖淫窝点。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两张手机卡及一张银行卡,开通支付宝后用来收取嫖资及为卖淫女发放提成;段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在美团网注册“忘忧谷SPA养生馆”发布招嫖信息;由段某某具体对卖淫女刘某乙、邓某某、韩某某、“林佳”等人进行日常管理,包括提供卖淫女住宿,为卖淫女发放避孕套、情趣丝袜、跳跳糖、果冻等卖淫物品,联系、接待嫖客,微信、现金收款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2019年5月24日23时许,段某某与卖淫女刘某乙与裴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现场查获。

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8日,因违反缓刑考验期规定,被宛城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韩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基本信息表,租房协议,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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